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取消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復議和單獨訴訟救濟程序,把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證據看待,既然是一種證據,那么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同時,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方法/步驟可以通過認定機關執法自查時發現,自行糾正,重新制作認定書;
可以通過上級公安機關執法檢查時發現來糾正,認為原認定有錯誤的,責令認定機關變更、撤銷原認定書,重新制作認定書;
可以通過向上級事故處理機關反映來糾正,上級事故處理機關經過復核,認為原認定有錯誤的,下達執法監督意見書,可以做出變更、撤銷原認定決定,責令重新制作認定書,也可以在變更、撤銷原認定書后,直接做出認定決定。
可以通過刑事審判、行政處罰、民事爭議訴訟活動提出異議,審判機關認為認定書確屬不妥的,不予采信,根據庭審調查的事實作出裁判。
方法/步驟可以通過認定機關執法自查時發現,自行糾正,重新制作認定書;
可以通過上級公安機關執法檢查時發現來糾正,認為原認定有錯誤的,責令認定機關變更、撤銷原認定書,重新制作認定書;
可以通過向上級事故處理機關反映來糾正,上級事故處理機關經過復核,認為原認定有錯誤的,下達執法監督意見書,可以做出變更、撤銷原認定決定,責令重新制作認定書,也可以在變更、撤銷原認定書后,直接做出認定決定。
可以通過刑事審判、行政處罰、民事爭議訴訟活動提出異議,審判機關認為認定書確屬不妥的,不予采信,根據庭審調查的事實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