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師蘇義飛,如有咨詢,請撥打蘇律師服務熱線:15855187095。
法律依據:《2012年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賠償權利人請求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車輛的維修費用或重置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或者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所稱“車輛的重置費用”,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導致被侵權人的車輛滅失或無法修復的,被侵權人為取得與交通事故發生前被損害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所需要的金額。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鑒定結論、該車輛的使用年限等因素確定該損失的數額。
本條所稱“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是指被侵權人用于貨物運輸、旅客運輸或者汽車租賃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損失。
本條所稱“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是指被侵權人正在使用的非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為獲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已經支付的費用確定該損失的數額。
停放車輛被撞壞 肇事者已賠維修費
一年多前,在北京朝陽區一家商場停車場,張女士將丈夫趙先生名下的車開出時,撞到了李小姐停放的馬自達車前部,致該車右前部嚴重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張女士負事故全部責任。
李小姐向朝陽法院起訴,要求張女士夫婦連帶賠償車輛維修費5500元、交通費218元及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并申請法院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鑒定機構,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評定。
后經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評定,李小姐的馬自達車因事故造成貶值額為4900元。張女士夫婦對維修費和交通費表示認可,但不同意賠償車輛貶值損失。“我們已經支付維修費,對車輛進行了修復,不同意再進行其他的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張女士夫婦連帶賠償車輛維修費、交通費,以及貶值損失4900元。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貶值損失是事故直接造成
蘇義飛律師說,汽車在被撞尤其是撞得很嚴重的情況下,即使侵權方支付維修費用對汽車進行修復,車還是無法完全恢復到事故前具有的性能、安全性、整體技術指標等,更無法達到出廠時的標準,其舒適性、耐用性、駕駛性能等均有一定程度的降低,拿到市場上交易時,車會因出過事故而相應的被降低價值。
車輛價值減損的直接原因是發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使用和磨損所致;車輛貶值損失是交通事故直接導致的財產損失,在事故發生后就客觀存在,是車輛應有實際價值的減少,不因事故車輛是否交易而改變。市場交易的發生,只不過是該種損失在現實中的兌現。
因此,車輛貶值損失是事故造成既存的客觀事實,是財產的直接損失。
侵害人應依法賠償貶值損失
蘇義飛律師認為,目前對于財產侵權損害賠償,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全面系統的規定,對車輛貶值損失應否得到賠償、如何賠償也未作明確規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未將“車輛貶值費”這一賠償項目納入進去。
但是,法律對侵權損害賠償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第3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在確定民事侵權賠償范圍時,法律采用的是完全賠償的原則。在損壞他人財產的情況下,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方式包括恢復原狀和折價賠償兩種,且兩種方式不排除同時適用。當財產的內在價值、功能及性能無法完全恢復到事發前的狀態時,侵權行為人應對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價值減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有資質的鑒定機構評估數額
對于受損車輛損壞到何種程度才算貶值,具體貶值損失是多少,應如何衡量,目前沒有統一的國家標準。
一般概念上的財產損失是通過計算修補的費用,而車輛減值損失可能有市場交易的單據佐證,也可能只是價格評估鑒定部門的評估結果。但因受損汽車貶值與否、貶值多少,是以特定的時間點為基準的,而在特定的時間點,特定品牌、型號的汽車及特定的事故車輛必然存在相對特定的市場價格。
實踐中,有專門從事舊機動車評估鑒定的專業人員和機構,能夠對車輛的貶值損失作出評估鑒定,該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證據,被法院采信。
區別對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
近年來提出“車輛貶值損失”訴求的案件越來越多,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同地區、不同法院的處理結果不盡相同,有持肯定觀點的,也有持否定觀點的。
蘇律師認為,司法實踐中應根據個案情況區別對待。對于事故碰撞比較嚴重的情況,經修復仍然無法完全恢復到事故前具有的駕駛性能、安全性、整體技術指標等,就應當考慮車輛的新舊程度、受損部位的關鍵程度、損害程度的輕重程度、補救成本付出的高低等因素,來綜合判斷對車輛貶值損失的支持及損失額的確定。而對于一些小事故造成車輛某些非重要、非關鍵部件的損壞,如一般的剮、蹭等,經修復或零件更換可完全恢復的損傷不影響其使用性能的,法官也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來認定不存在貶值。
合肥市知名律師蘇義飛,合肥律師第一門戶網創始人,常年從事訴訟案件研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成立了合肥第一家專業的律師團隊,目前為多家政府機關及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同時蘇律師也是合肥市“市長熱線”法律咨詢員,合肥市司法局148指揮中心公益律師。蘇義飛律師于2008年組建合肥律師第一公益律師團隊,“弘揚法治、秉承正義”是合肥律師第一門戶網的目標,“規范誠信、專業高效”是合肥律師第一門戶網的理念。
法律依據:《2012年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賠償權利人請求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車輛的維修費用或重置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或者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所稱“車輛的重置費用”,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導致被侵權人的車輛滅失或無法修復的,被侵權人為取得與交通事故發生前被損害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所需要的金額。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鑒定結論、該車輛的使用年限等因素確定該損失的數額。
本條所稱“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是指被侵權人用于貨物運輸、旅客運輸或者汽車租賃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損失。
本條所稱“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是指被侵權人正在使用的非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為獲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已經支付的費用確定該損失的數額。
停放車輛被撞壞 肇事者已賠維修費
一年多前,在北京朝陽區一家商場停車場,張女士將丈夫趙先生名下的車開出時,撞到了李小姐停放的馬自達車前部,致該車右前部嚴重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張女士負事故全部責任。
李小姐向朝陽法院起訴,要求張女士夫婦連帶賠償車輛維修費5500元、交通費218元及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并申請法院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鑒定機構,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評定。
后經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評定,李小姐的馬自達車因事故造成貶值額為4900元。張女士夫婦對維修費和交通費表示認可,但不同意賠償車輛貶值損失。“我們已經支付維修費,對車輛進行了修復,不同意再進行其他的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張女士夫婦連帶賠償車輛維修費、交通費,以及貶值損失4900元。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貶值損失是事故直接造成
蘇義飛律師說,汽車在被撞尤其是撞得很嚴重的情況下,即使侵權方支付維修費用對汽車進行修復,車還是無法完全恢復到事故前具有的性能、安全性、整體技術指標等,更無法達到出廠時的標準,其舒適性、耐用性、駕駛性能等均有一定程度的降低,拿到市場上交易時,車會因出過事故而相應的被降低價值。
車輛價值減損的直接原因是發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使用和磨損所致;車輛貶值損失是交通事故直接導致的財產損失,在事故發生后就客觀存在,是車輛應有實際價值的減少,不因事故車輛是否交易而改變。市場交易的發生,只不過是該種損失在現實中的兌現。
因此,車輛貶值損失是事故造成既存的客觀事實,是財產的直接損失。
侵害人應依法賠償貶值損失
蘇義飛律師認為,目前對于財產侵權損害賠償,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全面系統的規定,對車輛貶值損失應否得到賠償、如何賠償也未作明確規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未將“車輛貶值費”這一賠償項目納入進去。
但是,法律對侵權損害賠償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第3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在確定民事侵權賠償范圍時,法律采用的是完全賠償的原則。在損壞他人財產的情況下,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方式包括恢復原狀和折價賠償兩種,且兩種方式不排除同時適用。當財產的內在價值、功能及性能無法完全恢復到事發前的狀態時,侵權行為人應對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價值減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有資質的鑒定機構評估數額
對于受損車輛損壞到何種程度才算貶值,具體貶值損失是多少,應如何衡量,目前沒有統一的國家標準。
一般概念上的財產損失是通過計算修補的費用,而車輛減值損失可能有市場交易的單據佐證,也可能只是價格評估鑒定部門的評估結果。但因受損汽車貶值與否、貶值多少,是以特定的時間點為基準的,而在特定的時間點,特定品牌、型號的汽車及特定的事故車輛必然存在相對特定的市場價格。
實踐中,有專門從事舊機動車評估鑒定的專業人員和機構,能夠對車輛的貶值損失作出評估鑒定,該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證據,被法院采信。
區別對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
近年來提出“車輛貶值損失”訴求的案件越來越多,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同地區、不同法院的處理結果不盡相同,有持肯定觀點的,也有持否定觀點的。
蘇律師認為,司法實踐中應根據個案情況區別對待。對于事故碰撞比較嚴重的情況,經修復仍然無法完全恢復到事故前具有的駕駛性能、安全性、整體技術指標等,就應當考慮車輛的新舊程度、受損部位的關鍵程度、損害程度的輕重程度、補救成本付出的高低等因素,來綜合判斷對車輛貶值損失的支持及損失額的確定。而對于一些小事故造成車輛某些非重要、非關鍵部件的損壞,如一般的剮、蹭等,經修復或零件更換可完全恢復的損傷不影響其使用性能的,法官也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來認定不存在貶值。
合肥市知名律師蘇義飛,合肥律師第一門戶網創始人,常年從事訴訟案件研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成立了合肥第一家專業的律師團隊,目前為多家政府機關及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同時蘇律師也是合肥市“市長熱線”法律咨詢員,合肥市司法局148指揮中心公益律師。蘇義飛律師于2008年組建合肥律師第一公益律師團隊,“弘揚法治、秉承正義”是合肥律師第一門戶網的目標,“規范誠信、專業高效”是合肥律師第一門戶網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