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師蘇義飛,如有咨詢,請致電15855187095。
2011年12月18日原告彭釗駕駛云CAC798“力帆”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從鎮雄縣城駛往中屯鄉。當行至鎮雄縣烏峰鎮舊府村韓家院子路段時,因被告朱大眾駕駛云C72533“夏利”牌小型轎車超車,與同向由原告彭釗駕駛的摩托車相接觸,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彭釗左鎖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及左側第5肋骨骨折。
經鎮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此起交通事故是因被告朱大眾違反超車規定所致,其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被告朱大眾駕駛的云C72533號“夏利”牌小型轎車已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股份有限公司鎮雄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原告彭釗遂于2012年2月21日以朱大眾及中國人民財產保股份有限公司鎮雄支公司為被告,向云南省鎮雄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審理中,云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彭釗進行傷殘等級及后續治療費作了鑒定、評估。確認原告彭釗的此次損傷達玖級傷殘,需后續治療費人民幣5000元。原告彭釗因此用去鑒定評估費人民幣1000元、車旅費人民幣1468元。此起交通事故給原告彭釗造成的醫療、誤工、護理、營養、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損失為人民幣95252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朱大眾駕駛云C72533號“夏利”牌小型轎車違反超車規定,與同向行駛的由原告彭釗駕駛的云CAC768號“力帆”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接觸,致原告彭釗傷殘,被告朱大眾應負此起交通事故全責的事實成立。因被告朱大眾駕駛的云C72533號“夏利”牌小型轎車已向被告財保鎮雄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此起交通事故給原告彭釗造成的醫療、誤工、護理、營養、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損失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股份有限公司鎮雄支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責任限額內賠償。
對于原告彭釗因行鑒定、評估用去鑒定、評估費人民幣1000元、車旅費人民幣1468元,根據《機動車強制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2006)1號》第八條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七條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不屬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項下,不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股份有限公司鎮雄支公司賠償,應按責任由被告朱大眾賠償。
據此,法院判決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彭釗損失人民幣95252元,由被告朱大眾賠償原告彭釗因鑒定、評估用去的鑒定、評估費及車旅費人民幣2468元。
蘇義飛律師認為: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費。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2011年12月18日原告彭釗駕駛云CAC798“力帆”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從鎮雄縣城駛往中屯鄉。當行至鎮雄縣烏峰鎮舊府村韓家院子路段時,因被告朱大眾駕駛云C72533“夏利”牌小型轎車超車,與同向由原告彭釗駕駛的摩托車相接觸,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彭釗左鎖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及左側第5肋骨骨折。
經鎮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此起交通事故是因被告朱大眾違反超車規定所致,其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被告朱大眾駕駛的云C72533號“夏利”牌小型轎車已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股份有限公司鎮雄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原告彭釗遂于2012年2月21日以朱大眾及中國人民財產保股份有限公司鎮雄支公司為被告,向云南省鎮雄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審理中,云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彭釗進行傷殘等級及后續治療費作了鑒定、評估。確認原告彭釗的此次損傷達玖級傷殘,需后續治療費人民幣5000元。原告彭釗因此用去鑒定評估費人民幣1000元、車旅費人民幣1468元。此起交通事故給原告彭釗造成的醫療、誤工、護理、營養、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損失為人民幣95252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朱大眾駕駛云C72533號“夏利”牌小型轎車違反超車規定,與同向行駛的由原告彭釗駕駛的云CAC768號“力帆”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接觸,致原告彭釗傷殘,被告朱大眾應負此起交通事故全責的事實成立。因被告朱大眾駕駛的云C72533號“夏利”牌小型轎車已向被告財保鎮雄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此起交通事故給原告彭釗造成的醫療、誤工、護理、營養、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損失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股份有限公司鎮雄支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責任限額內賠償。
對于原告彭釗因行鑒定、評估用去鑒定、評估費人民幣1000元、車旅費人民幣1468元,根據《機動車強制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2006)1號》第八條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七條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不屬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項下,不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股份有限公司鎮雄支公司賠償,應按責任由被告朱大眾賠償。
據此,法院判決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彭釗損失人民幣95252元,由被告朱大眾賠償原告彭釗因鑒定、評估用去的鑒定、評估費及車旅費人民幣2468元。
蘇義飛律師認為: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費。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